“6·18”来临,各种抢购、秒杀等优惠活动出现在各电商平台。看着辛苦“秒杀”的消费者,有人竟由此窥见“商机”,制作抢购软件,最终将自己送进牢狱。日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案件,对该案被告人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5万元。
从网购“秒杀”中窥见商机,编写软件锒铛入狱
(资料图片)
单某发现许多人为了“秒杀”优惠熬夜等网店商品上架,于是编写了抢购软件,命名为“神奇”向外出售。该软件能够在一秒内实现商品的自动抢购,且用户可同时登录多个账号,增加秒杀成功的几率。
随着用户群体增加,“神奇”软件价格也从1000元飙升至2700元。在不到两年时间里,单某非法获利近百万余元。
通过“神奇”软件,用户能够轻易获得抢购优势,成功抢购新款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商家通过促销手段提高交易量、曝光量的目的难以实现,剥夺了商户吸引潜在客户的机会。更有不少人用该软件抢购茅台、奢侈品等价高稀缺的商品,再进行转卖以赚取差价,扰乱市场秩序。
相关平台公司检测到大量异常数据后报案,但单某在已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情况下,继续开发并维护具有类似功能的“水果”软件向外出售,之后单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单某此前就因制作销售类似软件被法院判处缓刑,此次犯罪还处于缓刑考验期内。
泗洪法院一审认为,单某提供的“神奇”、“水果”软件属于《刑法》第285条第三款所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法院依法撤销了前判法院对单某宣告缓刑部分,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连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5万元。
一审判决后,单某服从判决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起抗诉,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法官:消费者使用将面临个人信息泄露等多重风险
法官介绍,单某制作的抢购软件经过省级以上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的部门检验,符合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即“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
“本案中,相关“外挂”软件通过与电商平台建立‘接口’,突破电商平台系统的防火墙,从而达到自动化操作的目的,实现秒杀。”法官表示,单某制作的软件最多可允许10个左右的账号同时登陆,其行为不仅干扰了电商平台的管理和控制,损害了电商平台的系统设备,还会影响电商平台培育用户习惯、建立用户粘性。
商家以“限时秒杀”等活动进行促销,面向的是广大消费群体,为的是激发其购买欲、提升其参与感。但抢购软件的出现,使商家优惠集中在少数人手里,打乱了商家的营销计划,预期效果大受影响,同时减少了其他消费者的购物机会和体验,破坏了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扰乱了互联网管理秩序。
法官同时提醒,消费者使用这类非正规软件,还将面临个人信息泄露、平台账号被封、资金被骗等多重风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沈高轩
校对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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