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1、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
2、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如接受捐赠的短期、存货、长期、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 (一)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
3、如果凭据上表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实际成本。
4、 (二)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5、 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6、 一般情况下,对于无条件的捐赠,应当在捐赠收到时确认为收入;对于附条件的捐赠,应当在取得捐赠资产控制权时确认为收入,但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捐赠资产或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比如无法满足捐赠所附条件而必须将部分捐赠款退还给捐赠人时),按照需要偿还的金额同时确认为一项费用(管理费用)和负债(其他应付款)。
7、 财政部和国家税总当日联合下发两则通知,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范围进行了界定,捐赠收入属于免税之列,前提是各需要进行免税资格申报,不申报或申报审核不合格的,照样不能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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